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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哪些行为属于明显的"挂靠"行为,哪些不是"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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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于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是否认定为“挂证”行为,一直是行业内关注的焦点。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下,这类人员并不被视为“挂证”行为,我们将不属于“挂证行为”与“挂证行为”以及“相关的整改要求”整理如下,请大家参考。有任何疑问以官方的要求为准。(本文以住建部的相关政策文件整理而成。)
一、不属于挂证的行为
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不被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类情形:
序号 | 情形 | 描述 | 是否认定为“挂证”行为 |
---|---|---|---|
1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 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退休,或依法提前退休。 | 否 |
2 | 事业单位改制保留身份 |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 | 否 |
3 | 大专院校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 |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 | 否 |
4 | 军队自主择业人员 | 人员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 | 否 |
5 | 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原因买断社会保险。 | 否 |
6 | 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人员存在其他由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情形。 | 否 |
二、明确属于“挂证”的行为以及如何自行整改
1、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人员的整改情况
序号 | 项目 | 详情 |
---|---|---|
1 | 人员类型 | 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 |
2 | 整改依据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 |
3 | 整改期限 | 自查自纠阶段,不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 |
4 | 逾期未改正处理 | 按“挂证”行为处理 |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反映与原单位(或者个人)不存在聘用关系的处理情况
序号 | 项目 | 详情 |
---|---|---|
1 | 申请方 | 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 |
2 | 所需材料 | 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 |
3 | 能提供材料的处理方式 |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
4 | 无法提供材料的处理方式 |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
四、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申请企业资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核查情况
序号 | 项目 | 详情 |
---|---|---|
1 | 工程投标核查 | 要求注册状态异常人员本人到场 |
2 | 申请企业资质核查 | 资质审批部门重点核查注册状态异常人员 |
3 |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核查 | 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
三、为什么“挂靠”行为变得这么透明了?
主要原因是二建的全国联网,各省市的切换至全国养老保险统筹信息系统,让信息更加的透明。是否挂证,根据人证合一的要求,变得非常的透明。
1. 二建全国联网情况:
2. 省内数据互通与“挂证”查处:
省内二级建造师注册数据全面互通。
省内是否重复注册可以清晰查询。
使得查找“挂证”更加简单。
3. 电子化推行地区:
包括辽宁、湖南、天津、甘肃、吉林、青海、广西、福建、重庆、上海、四川、河南、浙江、江西、新疆、江苏、北京、陕西、云南、贵州等地。
4. 电子化后的变化:
实现省域信息互通共享。
省数据与住建部相关数据系统被打通。
加强了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的身份实名信息认证。
5. 电子化证书的意义: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全国联网可查询。
打破了地域壁垒。
能够有效杜绝假证、伪证、挂证现象。